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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中小学校长工作意见


发布时间:2009/3/26 14:09:00 访问次数:4265

 

北京市中小学校长工作意见

 

第一章   

    第一条  为开创首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,率先实现首都基础教育现代化,完善中小学领导管理体制,实现校长负责制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》、《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》,以及国家和北京市关于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的规定,制定本意见。

    第二条  中小学校具备法人条件,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,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,校长是法定代表人。校长对上级教育部门承担管理学校的责任,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,统一领导。

    第三条  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执行党的教育方针、政策,全面实施素质教育;坚持以德治校和依法治校。

    第四条  校长负责学校行政领导管理工作,党支部(总支)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。校长定期向党组织通报工作,坚持学校重大问题集体讨论的原则,重大决策主动征求党组织的意见,保证党组织参与决策。支持配合党组织开展工作,保证党组织工作经费。

    第五条  树立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的思想,尊重教代会参与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的权利,维护并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;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(教职工大会)报告工作,听取意见,接受评议;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校务公开。

    第六条  校长依法享有民事权利,承担民事责任,对学校国有资产负有法律责任。行使职权要接受上级领导部门的监督检查、党组织的组织监督和教职工的民主监督。

    第七条  校长是学校管理的专业人员,享受与其职务相应的职级工资待遇。

第二章  校长的培养、选拔与任用

    第八条  校长是学校的管理者、领导者,要具备下列基本任职条件:

    ()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的水平,认真实践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能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、观点、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。

    ()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国家的法律、法规;解放思想、实事求是、与时俱进;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思想,坚持教育改革与发展,推进教育创新。

    ()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管理能力,掌握现代信息技术;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和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。

    ()能坚持以人为本,爱护尊重师生,注重全面提高师生素质,注重培养师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,带领师生建设学习型学校。

    ()能发扬党的理论联系实际、密切联系群众、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,清正廉洁,勤政为民,艰苦朴素,以身作则,团结同志,作风民主,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,不滥用职权、谋求私利。

    ()小学校长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的文化程度;中学校长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的文化程度。中小学校长分别具有中学一级、小学高级以上的教师职务,有从事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,接受任职资格培训,并获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。

    ()新任校长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,身心健康,胜任工作。

    第九条 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党的干部工作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建立科学规范的校长选拔任用制度,把德才兼备、实绩突出和群众公认的优秀人才选拔到校长岗位上来,推进校长队伍的革命化、年轻化、知识化、专业化,建设一支高素质校长队伍。根据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和区县干部管理权限规定,校长由有关部门提名或公开招聘、竞争上岗,上级组织部门考察,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、聘任。积极推进校长职级制、任期制。

    第十条  参加每五年一轮的提高培训,获得相应的结业证书,作为继续任职的基本条件。

    第十一条  在任职期间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或评优时,参考校长从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的实绩。

    第十二条  校长实行任期制,任期一般为35年。校长任期届满,经任期考核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连任。因工作需要,上级领导部门可以调任。校长可以提出辞职申请,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离职。

    校长调任或者离职,应接受离任审计。

第三章   校长的主要职责

第十三条  根据党的方针、政策和国家法律、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,从本校实际出发,负责组织制定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,提出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阶段目标和措施,并组织实施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、为人民服务,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,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,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,促进学生全面发展。

    第十四条 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,全面提高教师素质。

    ()组织制定教师队伍建设校本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,不断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准、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、科研能力。

    ()采取措施,培养班主任、中青年教师和骨干教师。

    ()加强教师队伍管理,优化教师队伍年龄、性别、知识、能力等结构。

    ()依靠学校党组织和工会、共青团等群众组织,共同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。

    第十五条 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,为学生全面发展和学生终身发展奠定基础。

    ()贯彻实施《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》,按照《中小学德育大纲(纲要)》和《北京市中小学德育整体化工作纲要》的要求,制定学校德育工作计划,建设学校德育骨干队伍,增强学校全员德育意识,加强校园文化建设,优化学校育人环境,构建全方位育人格局;加强爱国主义、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,加强中华民族优良传统、革命传统教育和法制教育、道德品质教育,并贯穿于教育的全过程;主动适应新形势要求,针对不同年龄学生特点,不断改进德育工作方法,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,通过课内外、校内外各种教育途径,切实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、实效性。

    ()学习教育理论,更新教育观念,积极开展教育改革和教育科学研究,把先进的教育理念贯穿于学校的全部活动之中。引导教师增强改革意识和创新意识,树立新课程理念,在课堂教学中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,遵循学生的认知规律,积极开展研究性学习,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;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学习,鼓励合作学习,促进学生之间的相互交流和共同发展。

    ()认真贯彻《北京市中小学体育工作条例》和《北京市中小学卫生工作条例》,提高学生健康水平,增强学生体质。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规定开设艺术课程,提高艺术教育质量;加强国防教育和科技教育,组织、建设、管理好文艺社团、体育运动队、科技兴趣小组以及劳动技术教育基地。提供必要的条件,确保有效开展教育活动。

    ()认真执行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。遵循教学规律,深化教学改革,加强教学管理,开展教学研究;注重应用现代教育技术,不断提高教学质量;重视实验室、图书馆、各种专业教室的建设和管理,提高使用效益;深入挖掘、充分利用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。

    第十六条  贯彻勤俭办学原则,总务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、为教职工服务。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,严格财务管理,合理编制预算;加强校产管理,搞好校园环境建设;关心学生和教职工的生活,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待遇;确保校园安全与稳定;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活动。

    第十七条  积极支持学校工会、共青团、少先队、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民主党派按照各自章程自主开展活动,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,发挥他们在办学和育人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。

    第十八条  发挥学校教育的社会功能。积极参与社区教育活动,依靠当地社区努力促进学校教育、家庭教育、社区教育活动的协调开展,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。

第四章  校长的主要权限

    第十九条  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定,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。

    第二十条  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下达的编制和精简效能的原则,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的设置,提名聘任副校长和中层干部。提名或聘任副校长和中层干部,在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,经党组织考察,校务会议讨论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数,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。

    第二十一条  根据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规定,结合本校实际,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。制定学校内部劳动、人事、分配制度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方案。改革方案和措施在征求党组织的意见后,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,报主管部门批准,由校长组织实施。

    第二十二条  根据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,制定学校的教学计划,优化课程设置,确定教学进度,选用适合本校特点的教材,组织教学活动,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。

    第二十三条  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;对严重违纪,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;对不胜任本职工作和拒绝接受工作调动、安排的教职工予以解聘或辞退;对教职工的重大奖励或行政处分要听取党组织和工会的意见,并按有关规定,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。

    第二十四条  对财政拨款、学杂费留成、校办产业和捐资助学等各项收入以及校舍设施、仪器设备,按照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,合理支配使用。

    第二十五条  行使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
第五章  学校重大问题的议事规则

    第二十六条  坚持学校重大问题集体讨论的原则。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要按照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,重大问题要经过校务会议讨论后作出决策。校务会议成员为校长、党支部(总支)书记、副校长、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。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,并负责决策。

    第二十七条  学校重大问题包括:

    ()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;

    ()学校发展规划、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的编制与制定;

    ()校内机构的设置;

    ()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;

    ()中层行政干部人事安排方案;

    ()教师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制定;

    ()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方案的制定;

    ()年度经费预算、决算安排;

    ()重大基建项目、大宗购置和大额经费支出安排;

    ()校产发展计划的制定;

    (十一)教职工考核奖惩、收益分配、教育国际交流方案;

    (十二)其他重大问题。

    第二十八条  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:

    ()校长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,经与学校党组织书记酝酿,提出解决学校重大问题的初步设想。

    ()校长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,认真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。

    ()校长与党组织书记(专职副书记)进行研究,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,提交校务会议。如校长和党组织书记意见严重分歧,一般暂缓提交校务会议。

    ()校长主持召开校务会议讨论、决策。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的事项,提交教代会审议。

    ()校长按照决策组织实施,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。

    ()在学校职权之外的重大问题,经请示按上级主管部门意见解决。

第六章  奖励和处罚

    第二十九条  校长任职期间应参加年度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,考核的结果作为对校长奖惩和任免的主要依据。

    第三十条  上级主管部门对工作中成绩显著或有特殊贡献的校长,经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和教代会的评议后,根据工作实绩给予奖励;对不胜任或不宜担任校长职务的,及时予以调整。

    第三十一条  校长违法乱纪、以权谋私,严重失职给国家和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,经上级主管部门查证核实后,区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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